一、本條新增。 二、民間合會訂立會單記載事項多不一致,致易引起糾紛,為期合會之正常運作,第 一項規定合會應訂立會單,並明定記載之事項。 三、民間合會冒標及虛設會員之情形相當嚴重,為杜流弊並保障入會者之權益,爰為 第二項規定。 四、為緩和合會之要式性過於僵化,爰於第三項明定會員如事實上已交付首期會款, 則雖未完成前二項法定方式,其合會契約亦視為已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