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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6 21:02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09-2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止合會經營企業化,致造成鉅額資金之集中,運用不慎,將有牴觸金融法規
    之虞,爰於第一項限制會首及會員之資格,非自然人不得為之。
三、逾期未收取之會款,會首應代為給付,並於給付後有求償權。如會首兼為同一合
    會之會員,則對等之債權債務將集於一身,致使法律關係混淆,且易增加倒會事
    件之發生,故於第二項明文禁止之。
四、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本身思慮未週,處事能力不足,且資力有限
    ,尚難有擔任會首之能力。又為維持合會之穩定,遏止倒會之風,無行為能力人
    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亦不應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爰為第三項規定。

【參考資料:行政院、司法院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合會為民間經濟互助之組織。為防止合會經營企業化,致造成鉅額資金之集中,
    運用不慎,將有牴觸金融法規之虞,爰於第一項限制會首及會員之資格,非自然
    人不得為之。
三、依據修正條文第七百零九條之七第二項後段及第四項規定,逾期未收取之會款,
    會首應代為給付,並於給付後有求償權。如會首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則對等之
    債權債務將集於一身,致使法律關係混淆,且易增加倒會事件之發生,故於第二
    項明文禁止之。
四、會首在合會中佔重要地位,其對會員負有甚多義務,例如主持標會及收取賄款等
    ,尤其會員未按期給付會款時,會首有代為給付之義務。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
    為能力人,其本身思慮未週,處事能力不足,且資力有限,尚難有擔任會首之能
    力。又為維持合會之穩定,遏止倒會之風,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亦不
    應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爰為第三項規定。
審查會條文說明
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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