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隱名合夥人應有查閱合夥賬簿,並檢查其事務,及財產狀況之權利,此種權利之 行使,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了時為之,縱有反對之約定,亦屬無效。若有重大事由, 隱名合夥人並得聲請法院,隨時查閱賬簿,暨檢查事務及財產之狀況,以保護其利益 。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