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依前條之原則,自然人必須出生,方有權利能力,而本條則未出生者,亦得為權 利之主體,即對於在胎內之兒女,以日後非死產者為條件,使得為出生前所成立之權 利主體,例如本於不法行為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蓋本條為前條之例外規定,所 以保護個人出生前之利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