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5:57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92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八百十六條理由謂合夥因解除條件成就,或解除契約等普通原因而解散 ,是固當然之理,不必以明文規定。然其特別解散之原因,應規定明晰,以杜無益之 爭論。此本條所由設也。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