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關於不足之額,各合夥人應如何負擔責任, 不可不有明文之規定,俾資適用。故本法明定各合夥人應連帶負其責任,使各合夥人 對於不足之額,各負全部清償之責,債權人亦得對於合夥中之一人,請求全部清償, 蓋為保護合夥債權人之利益,及增進合夥事業之信用計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