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之一切權利義務,應依合夥契約或合夥之規定,此屬當然之 事。然合夥事務或合夥,對於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之權利義務,無明文規定時,勢必 無所依據,故本條明定於合夥人之執行合夥事務,準用關於委任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