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25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73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為配合第六百七十條之修正,本條關於表決權之規定,當適用於一切合夥之決議,爰
予修正。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合夥契約,就一定之事務,如約定應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 (例如有執行權之數人
) 之過半數決定者,其表決權應以合夥人之人數為準,不問其出資之多寡若何,推定
為一人僅有一表決權,以保護小資產之階級。此本條所由設也。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