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14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7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謹按凡稱動產者,即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也。動產及不動產之意義及其範圍,不
可不明示區別,故設本條以明其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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