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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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7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謹按凡稱動產者,即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也。動產及不動產之意義及其範圍,不 可不明示區別,故設本條以明其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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