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運送人與運送人所負之責任不同,前者為中間責任,後者為事變責任。原條文但 書規定承攬運送人之免責事由,以「與運送有關之事項」為限,惟承攬運送人既不自 為運送,則與運送有關事項,並非其所能完全掌握,不應令其負注意義務,為符合承 攬運送之本質,爰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