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本條立法之意旨,與第六百四十九條之規定相同,故運送人若於交與旅客之票據 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亦應認為無效。然如運送人能證明 旅客對於此種免除或限制責任之記載,確曾為明示之同意者,其記載仍可認為有效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