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本條規定旅客之行李,若係及時交付於運送人者,運送人應於旅客達到目的地時 返還之,由是可知旅客雖有行李,若並未交付於運送人或交付不以其時,運送人均不 負達到時返還之責。反是旅客有行李而又係及時交付,運送人自應負於達到時返還之 義務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