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運送物未達到目的地以前,受貨人尚不能取得其權利,又運送物雖達到目的地, 在未經交付以前,受貨人亦無從取得其權利。故託運人對於運送人,因運送契約所生 之權利,須運送物達到目的地,並經受貨人請求交付後,受貨人始取得其權利。本條 特明為規定,俾有所依據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