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25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3 條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
本條增設主管機關及檢察官亦得為聲請之規定,其理由同前條說明之二。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謹按財團法人為存續計,有必須變更其組織時,法院得依捐助人、董事或利害關係人 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故設本條以明其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