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託運人與受貨人相互間,其物品所有權之移轉,究應於何時發生效力,不可無明 文之規定,俾資依據。故本條明示交付提單於有受領物品權利之人時,其交付就物品 所有權移轉之關係,與物品之交付,有同一之效力。是物品所有權移轉之效力,自交 付提單時即已發生,不必更俟交付物品而始發生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