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法律許倉單持有人得請求倉庫營業人將寄託物分割為數部分,並得請求填發各該 部分之倉單者,蓋以倉單持有人之請求分割,係本於所有權之作用也。惟倉庫營業人 之利益,亦不可不予以保護,故應使倉單持有人將原倉單交還,而因分割及填發新倉 單所生之費用,仍由持有人負擔,以昭平允。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