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客人之賠償請求權,亦不宜使其長久存在,俾權利永不確定,故應使客人知其物 品毀損喪失時,負通知主人之義務。如怠於通知,即視為拋棄其索償之權利,應喪失 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以保護主人之利益。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