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條第一項、二、三、四、五、八各款不修正。第六款為配合法人設置監察人制 度,予以增列。第七款之修正,其理由見第四十八條修正說明之一。 二 財團法人之聲請許可及登記等程序,應包括在前條第一項設立行為之內,且前條 第一項但書之遺囑,應可代替捐助章程,為配合前條之規定,爰在本條第二項末 句增列「或遺囑」字樣,以應實用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