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10.17 17:30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03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原條文第一項關於消費寄託之意義,第六百零二條第一項已有規定,為期簡明,
    爰修正為「推定其為消費寄託」。
二、寄託物為金錢時,準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該金錢之所有權已移轉於受寄人,
    其利益與危險,當然移轉於受寄人,毋待規定,第二項爰予刪除。
三、第三項移列為第六百零二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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