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5:18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96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七百八十九條理由謂受寄人不能因受寄致被損害,若因寄託物之性質或
瑕疵而受損害,寄託人應賠償受寄人。然不論何種情形,均使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亦失之於酷,故本條設但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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