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寄託基於信任,故受寄人對於寄託物,應自己妥為保管,不得將其物轉寄託於第 三人,致違反寄託人信任之意思。但有時經寄託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 之事由者,亦得使第三人代為保管,以示變通。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