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06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85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行紀人既照然委託人之指示買入貨物,而委託人忽欲拒絕受領時,應許行紀人有
定期催告受領之權。委託人逾期而仍不受領者,並許行紀人有拍賣其物之權,且得就
其對於委託人因委託關係所生債權之數額,於拍賣價金中取償,以免損失,如有賸餘
,並許提存,以免代為保管之責。其為容易敗壞之物,不及定期催告委託人之受領者
,應許行紀人不經催告,逕行拍賣,以保護行紀人之利益。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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