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行紀人既照然委託人之指示買入貨物,而委託人忽欲拒絕受領時,應許行紀人有 定期催告受領之權。委託人逾期而仍不受領者,並許行紀人有拍賣其物之權,且得就 其對於委託人因委託關係所生債權之數額,於拍賣價金中取償,以免損失,如有賸餘 ,並許提存,以免代為保管之責。其為容易敗壞之物,不及定期催告委託人之受領者 ,應許行紀人不經催告,逕行拍賣,以保護行紀人之利益。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