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42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83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行紀人受委託人之委託,而因買入、賣出占有其貨物時,應負保管之責任。所謂
因買入、賣出而占有貨物者,例如貨物買入而尚未移轉於委託人,或貨物賣出而尚未
移轉於買受人,此時行紀人之占有其物,而與受寄人之占有寄託物無異,故應適用關
於寄託之規定。此第一項所由設也。又行紀人占有之貨物,是否為之保險,亦應依委
託人之指示定之,如無指定,行紀人自不負付保險之義務。此第二項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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