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行紀人既有忠於其事之義務,亦應有享受報酬及請求償還費用之權利。依本條規 定,行紀人對於委託人之權利有四: (一) 報酬請求權。 (二) 寄存費請求權。 (三 ) 運送費請求權。 (四) 為委託人利益而支出之費用及其利息之償還請求權。雖然此 種權利固為行紀人所應有,然亦以契約有訂定,或有習慣可以依據者方得為之,否則 亦不許濫行請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