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行紀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及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 報酬之營業,此種營業,亦為委任之關係,故行紀與委託人相互間之關係,與受託人 與委任人相互間之關係完全相同,如無特別規定,自應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俾有準 據。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