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9.21 05:23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72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本法第五百七十條規定,在媒介居間之情形,與委託人訂立契約之相對人亦有給付報
酬之義務。為期公平,爰將「委託人」修正為「報酬給付義務人」。

【參考資料:行政院、司法院立法說明】
本法第五百七十條規定,在媒介居間之情形,與委託人訂立契約之相對人亦有給付報
酬之義務。德國民法第六百五十五條及瑞士債務法第四百十七條均定為因債務人之請
求得酌減報酬,不以委託人為限。為期公平,爰將「委託人」修正為「報酬給付義務
人」。
審查會條文說明
照行政院、司法院案條文通過。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