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居間人既受委託人之委託,即有忠於所事之義務,居間人如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 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而由相對人收受利 益者,自屬違背忠實義務。本條明定不許居間人向委託人請求報酬,暨請求償還其支 出之費用,蓋一方保護委託人之利益,一方示予居間人之制裁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