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居間人因媒介應得之報酬,應歸何人負擔,亦須明白規定,方免爭論。若契約當 事人雙方有特別約定,歸一方負擔或雙方負擔額區分多寡者,則從其約定,或另有習 慣者,亦即從其習慣。若既無約定,又無習慣,則由契約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以昭 公允。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