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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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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65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七百五十七條理由謂居間契約之成立,必規定明確,始可杜無益之爭議 。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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