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代辦商所代辦之商業事務,其利與害,均由商號直接承受,故商號對於代辦商代 辦之事務,有隨時決定方針之必要。且代辦商與商號,既非同在一處,代辦商如不將 其所在地之商業狀況,隨時報告,商號何由得知,故應使代辦商負報告之義務。於其 處所或其區域內之商業狀況,固應委曲周詳,隨時報告,於其所為之交易,尤須敏捷 迅速,即時報告,庶商號得收統籌計劃、相機指示之實效。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