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委任關係消滅之事由,如當事人之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等是。此種 委任關係,消滅之原因,如係因一方之事由而發生,必待他方知其事由或可得知其事 由時,委任關係方使消滅,在他方未知其事由以前,委任關係,即應推定其為存續。 本條設立之意,既保護一方之利益,又不使他方蒙不利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