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5:20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51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七百七十八條理由謂依前條規定委任終止時,若有害於委任人之利益,
當事人一方之受任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應為他之一方繼續處理委任事務,否
則委任終結委任人尚未接收之時,遇有必須處理之事務,受任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
理人竟坐視不為處理,必致委任人之損害不可逆測。故設本條以彌縫其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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