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受任人於處理委任事務之際,其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既因委任之故而收 取,自屬於委任人所有,至其後均應交付於委任人。若受任人以自己名義取得權利, 此權利既為委任人之權利,亦應移轉於委任人,此亦委任性質上當然之不可缺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