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受任人既受委任人之委任,處理某項事務,則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隨時報 告於委任人,其於委任關係終止時,亦應將其所處理事務之始末情形,詳細報告於委 任人,此皆委任性質上當然之事。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