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委任之關係,基於信任而來,故委任人因信任受任人之結果,特委任受任人處理 自己之事務,則對於委任人所委任之事務,受任人亦應由自己處理之,方合契約之本 旨。若第三人既非委任人所信任,受任人自不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也,但經 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亦不妨使第三人處理。蓋有時因 特種情形,受任人既不能自已處理,又不能使第三人處理,反使事務停頓,致難貫澈 委任之初意,自不若轉使第三人代為處理,較易進行無阻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