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02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22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按出版權係指得將著作出版之權利,本不包括翻譯之改作權在內,且出版權授與人未
必均享有翻譯之改作權,為免滋生疑義,爰予刪除。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著作物翻譯之權利,應屬何人,若契約另有訂定者,自應從其契約所定辦理。若
契約內未有訂定,則應使屬於出版權授與人,方足以昭平允。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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