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本節所定各項權利行使之期間。鑑於旅遊行為時間短暫,為期早日確定 法律關係,本節規定之權利以從速行使為宜,爰增訂本條。 【參考資料:行政院、司法院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本節所定各項權利行使之期間。鑑於旅遊行為時間短暫,為期早日確定 法律關係,本節規定之權利以從速行使為宜,爰明定為自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 ,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減。 審查會條文說明 照行政院、司法院案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