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10.17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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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14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第四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定作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原條文無適用短期時效之規定,易 滋疑義,為期明確,爰於第一項增列定作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亦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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