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雙務契約之原則,兩造之義務,應同時履行。承攬為雙務契約,故須於交付工作 時支給報酬,其工作之性質,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之時,支給報酬。此第一項 所由設也。至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其報酬亦係就各部分定之者,則應於每一部分工作 交付時,即給付該部分所應受領之報酬,以符雙務契約同時履行義務之旨趣。此第二 項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