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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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99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其瑕疵若非即 時所能發見,則定作人行使權利之期限自應酌予延長,方足以保護其利益。故設本條 以明示其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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