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其工作之瑕疵顯然可見,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 事者,應使定作人有定期請求改善或依約履行之權。若承攬人逾期而不為改善,或不 依約履行時,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工作,其因瑕疵所生之危險,及因改善或 繼續工作所生之費用,均應由承攬人負擔,以保護定作人之利益。故設本條以明示其 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