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律草案第七百三十七條理由謂修補瑕疵之目的,既不能達,則定作人或解除契約 ,或減少報酬,二者必居其一,否則定作人之利益,必受損害。但瑕疵甚微,或所承 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祇許請求減少報酬,不許解除契約,所以 重公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