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18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92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工作承攬人之義務,應與買賣物品之出賣人同,應使其對於工作物之品質、價值 及使用,負瑕疵擔保之責任。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