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47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86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報酬給付之期限,應依契約之所定,無約定者,依習慣,並習慣而無之者,則依
本條之所定,蓋以杜無益之爭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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