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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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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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86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報酬給付之期限,應依契約之所定,無約定者,依習慣,並習慣而無之者,則依 本條之所定,蓋以杜無益之爭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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