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律草案第七百十七條理由謂僱傭契約之成立,必應規定明確,始杜無益之爭論。 報酬為僱傭之一要件,故為人服勞務,不向人索報酬者,不得以僱傭論。例如子為父 母服勞務。非因報酬而然,即不得謂之僱傭契約。然有非受報酬不服勞務之情事者, 仍應視為僱用人允給報酬。至報酬額之多寡,如無特約,可依公定傭率或習慣相沿之 數而定。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