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 一、本條新增。
二、關於權利之租賃,特別法雖設有規定(例如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及礦業法第五十
二條第一項),惟皆屬行政或訓示事項;對於出租人與承租人間之權利義務並未
規範。故增訂本條使權利租賃得準用一般租賃。
【參考資料:行政院、司法院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關於權利之租賃,事所常見。例如著作權與國營礦業權之出租等是。特別法雖設
有規定(例如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及礦業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惟皆屬行政或
訓示事項;對於出租人與承租人間之權利義務並未規範。故增訂本條使權利租賃
得準用一般租賃之規定,俾因應經濟發展暨實務上之需要。
審查會條文說明
照行政院、司法院案條文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