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耕作地之租賃,如附有農具、牲畜、或其他附屬物者,應由當事人雙方於訂立契 約時,評定價值,開單簽名,各執一份,藉資點查。至關於附屬物上承租人與出租人 相互間之責任,亦須明示,以防無益之爭。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