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50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60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耕作地之租賃,其由出租人終止契約者,應使其於收穫時節後,次期耕作著手前 之時日,為契約終止期。否則已耕作者,因新舊易主,荒蕪者多,易生經濟上之損害 也。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