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官署」改為「機關」,其理由同第三十條修正說明之一。
謹按凡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如以政治、宗教、學術、技藝、社交以及其他非經濟上 目的之社團皆是。此種社團,不許濫行設立,以免妨害社會,故須經主管官署之許可 ,始得成為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