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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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51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後,仍就租賃物繼續使用或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 之意思者,推其意欲繼續租賃契約者為多,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以防無益之 爭論。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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